农药产品审批对部分高活性农药成分最低含量的限制2026-03-30 16:18:54

  农药生产企业在开发产品时,农药农药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产品成分特点,确定最佳含量。审批农药产品使用时稀释倍数最好控制在500~4000倍。对部的限
  在办理农药登记过程中,分高发现部分农药生产企业出于降低单位包装产品成本等目的活性含量,不断地降低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最低制这一方面扰乱了农药市场,农药农药引起农药市场的产品成分无序竞争;另一方面因大量有机溶剂的使用而污染环境;第三,也误导农民、审批增加了农民的对部的限使用成本,损害了农民利益。分高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民利益,活性含量规范农药市场,最低制给生产企业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农药农药环境,鼓励生产高效、安全、经济的农药产品,引导我国农业的发展,农药审批机构在进行农药产品审批时,对部分农药品种限定了其产品中有效成分的最低含量,低于规定含量的产品将不予办理其登记审批。具体限定的产品如表1。
  表1  部分农药品种限定的有效成分最低含量

有效成分

单制剂产品

含渗透剂、增效剂产品

混配配制剂产品

阿维菌素

0.5%

0.2%

0.1%

甲氨基阿维菌素

3%

0.2%

0.1%

吡虫啉

5%

2%

1%

高效氯氰菊酯

3%

2%

1%

啶虫脒

3%

2%

1%

氟虫腈

5%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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